南平一中卢世钤助学金发放暂行办法
为认真做好卢世钤助学金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参照市教育局制定的《南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制定南平一中卢仕钤助学金发放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让所有的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圆上大学梦,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段长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能够证明自己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孤儿
(二) 烈士子女
(三) 优抚家庭子女;
(四)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有效期内);
(五) 殘障家庭(父母双殘或单殘以及残疾学生)
(六) 家庭主要成员双双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单亲家庭(父亡故),且收入极低;
(八) 家庭遭遇重灾,经济特别困难的;
(九) 政府认定特困户;
(十)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十一) 单亲家庭(母亡故),且收入低微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十二) 家庭因主要成员一方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十三)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四)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十五)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十六)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行为者(提供证明),可优先考虑;
(一) 能积极承担学校的各种公益活动;
(二) 能积极承担学校布置的任务,如:社团活动、卫生保洁、食堂管理等;
(三) 勤奋学习、热于助人、在老师和同学中有良好口碑;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报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时要做好评议记录存档。
第九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卢世钤助学金额度确定助学生人数,每生发放两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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