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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208    更新时间:2017/12/12
 
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南平一中“六要”群众工作法进校园实施方案》,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让家长更好地了解、支持和参与学校部分管理工作,构建“家庭与学校”、“家长与老师”之间的桥梁,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注入更广泛的动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政教处领导下,由学校直接领导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民主办学的重要体现形式。

第二条: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和作用是团结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指导家长认真负责担负起教育子女的作用,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是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年段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上报政教处确定。

    第四条:学校家长委员会,由每年段推荐2名家长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委员连任至该委员孩子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可由年段长提名增补代表。

第六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学校家长委员会下设年段家长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1、学校家长委员会有向学校咨询,了解学校公开的有关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规定、政策的权利;

2、与学校商量后,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向学校领导反映,或以书面的形式向家长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1、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联系家长,采用多种形式,运用社会理念,宣传学校的方针、政策;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势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政教处、各年段,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纽带作用。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展示不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经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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