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学校印章使用,我校根据南委编办【2013】231号文件《南平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校印(包括公章和钢印)是代表学校的重要凭证,由校领导委托校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校印。
二、所有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公函以及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报表、审批表等,文稿必须经校领导签发和校办登记后方可用印。
三、无领导签字的本校教职工、学生的各类证明材料、介绍信及各类证书复印件需要盖印章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同时交验原证书,经校办负责人同意后登记用印。
四、以下几项用印需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处室指派人员统一办理,不得委托学生或其他人办理。
1、学生证(政教处)
2、高考报名材料、毕业证、学生成绩证明、学籍证明、转学材料(教务处)
3、教师职称申报材料、聘任材料、资格证书、聘书、继教证书、高三学生档案材料等(办公室)
4、省、市、校的“三好”、“优干”、“先进班集体”申报材料(政教处)
5、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先进教师(办公室);运动会、艺术节、“三好”、“优干”、“先进班集体”、“星级班主任”等(政教处);科技节(教研室)。
五、用印时间:原则上在上班时间,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六、校印管理人员如有事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指派临时负责人。
七、校印管理人员必须在每年年底将校印使用登记本存档。
八、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平一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