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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79    更新时间:2014/5/15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单位(学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痛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教育局

201455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财〔201410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

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了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合作制约的采购运行管理机制。 

二、健全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从论证审查、采购预算、采购流程、合同签订、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规范流程,确保采购公正性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为确保采购公正性,各单位在制定采购方案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指标及定标原则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除潜在的投标人。在参与项目评审时,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要加强评审现场监督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严格程序,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同时,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

五、规范建档,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建档保存与采购项目有关的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包括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复单、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六、完善内控,加强采购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避免和杜绝违规采购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照检查,并于20146月底前将本单位执行情况按照隶属关系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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