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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33    更新时间:2016/12/23
 

 

 

南平一中校字201655

 

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室、各班级: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

    20161223

 

 

 

附件:

 

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是一所公办的普通高中学校,被福建省教育厅确认为一级达标高中。主管教育局是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本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分2档,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700元。

第六条 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的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兜底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的对象:(1)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2)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4)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正常情况在秋季学期(每年9月30日前)申请和评审,春季学期(每年3月30日前)如有新增人员可以补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确认有两种方式。

1.四类兜底对象:无需申请,但需每个学期摸底申报和审批。各班级每学期必须摸清每个学生是否为兜底对象,如果不是兜底对象,请在确认表上申明。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好四类兜底对象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到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认,学校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认后的兜底对象名单实行主动资助。

2.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对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资助。

第九条 学校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913人或班级人数的1/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班级受助对象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每年秋季学期11月15日,春季5月15日前,汇总好本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银行卡中,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挂靠政教处成立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实施学生资助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籍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学校教务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登录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受助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过程性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闽教学[2014]19号)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施行。 

附件: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办理流程

 

附件:

福建省南平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办理流程

 

1、助前宣传。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工作流程等。

2、发布告示。报到注册前,学校要发布告示,向全体学生告知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条件。其中,建档立卡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兜底对象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必须由本人志愿提出申请。

3、提出申请。报到注册时,学生应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收集办理银行卡所需的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4、采集数据。学校资助中心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载资助信息采集模板(电子版),分发组各班班主任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学校资助中心在920日前收集汇总受助学生信息数据。

5、班级评议。923日前,各班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组员9-13人,受助对象不参与评议),对受助对象(四类兜底对象)进行评议。评议时指定一名组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普高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6、助前公示。学校资助中心将拟上报市资助中心的受助学生信息分班级发还各班签字确认后;制成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公示名单报市学校资助中心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公示结论并加盖公章。

7、评审确认。925日前日学校资助中心将各班民主评议后的名单进行汇总后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认。学校及时将确认后的受助人员名单及办卡材料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学生资助卡。

8、填报数据。925日前,学校资助中心分别登录“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批量导入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

9、报送审核。930日前,学校资助中心将受助学生明细表和受助学生佐证材料报送市资助中心审核。

10、资料建档。学期末放假前,学校资助中心应将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汇总统计表、受助学生明细表、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单、公示名单及结论、学生银行卡签领单、市资助中心支付通知书、银行打卡回单等有关材料,按年度分学期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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