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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971    更新时间:2016/1/15
 
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学科区域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案例,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2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中心校范围举办的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县级三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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