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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970    更新时间:2016/1/15
 
题1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 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电教人员可有1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3.开设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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