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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974    更新时间:2016/1/15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或相近。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4-6门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或认可的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不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任职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特级教师、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学校兼职从事学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具体由学校酌情确定。

教研、电教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等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队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条件执行。

专兼职从事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教研员,可申报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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